一、深交所收費管理辦法
二、深交所收費及代收稅費標準(2024年1月)
收費對象 |
收費項目 |
收費標的 |
收費標準 |
備注 |
投資者 |
證券交易 經手費 |
A股 |
按成交額雙邊收取0.0341‰ |
1.大宗交易收費:A股大宗交易按標準費率下浮30%收??;B股、基金大宗交易按標準費率下浮50%收取。2.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參照相應品種大宗交易收費標準執行。3.債券ETF、貨幣ETF暫免收取證券交易經手費。4.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轉讓暫免收取轉讓經手費。5.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免收債券(不含可轉債)及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易經手費。6.自2023年8月28日起,本所A股、B股交易經手費收費標準由按成交金額的0.0487‰雙邊收取下調至按成交金額的0.0341‰雙邊收取。
|
B股 |
||||
基金 |
按成交額雙邊收取0.04‰ |
|||
優先股 |
試點期間按普通股標準的80%收取 |
|||
權證 |
按成交額雙邊收取0.045‰ |
|||
國債現貨/地方債 |
成交金額在100萬元以下(含)每筆收0.1元;成交金額在100萬元以上每筆收10元。 |
|||
企業債/公司債現貨 |
||||
資產支持證券 |
||||
政策性金融債/鐵道債 |
||||
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 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 |
暫免收取 |
|||
股票質押式回購 |
按每筆初始交易質押標的證券面值1‰收取,最高不超過100元。 |
|||
可轉換公司債/可交換公司債 |
按成交金額雙邊收取0.04‰ |
|||
質押式報價回購 |
暫免收取 |
|
||
股票期權合約 |
每張股票期權合約收取交易經手費1.3元 |
股票期權試點初期暫免收取賣出開倉交易(含備兌開倉)的相應交易經手費 |
||
證券交易 監管費 |
A股 |
按成交額雙邊收取0.02‰ |
代中國證監會收取 |
|
B股 |
||||
優先股 |
||||
發行人 |
上市初費 |
A股/B股 |
總股本2億以下(含),30萬元;總股本2億至4億(含),45萬元;總股本4億至6億(含),55萬元;總股本6億至8億(含),60萬元;總股本8億以上,65萬元。 |
1.自2021年6月1日起,本所暫免收取總股本8億股(含)以下的上市公司上市初費;總股本8億股以上的上市公司上市初費,本所在此標準上減半取整后再減半收取,即17.5萬元;創業板再減半收取,即8.75萬元??偣杀緸锳、B股合計。 2.免收深市上市公司2022年度至2024年度上市初費。 |
優先股 |
試點期間按普通股標準的80%收取 |
|
||
基金 |
3萬元 |
1.暫免收取ETF上市初費。 2.免收2022年度至2024年度基金上市初費。 |
||
權證 |
20萬元 |
|
||
企業債/公司債 |
暫免收取 |
|
||
可轉換公司債/可交換公司債 |
暫免收取 |
|
||
資產支持證券 |
暫免收取 |
|
||
上市年費 |
A股/B股 |
總股本2億以下(含),5萬元;總股本2億至4億(含),8萬元;總股本4億至6億(含),10萬元;總股本6億至8億(含),12萬元;總股本8億以上,15萬元。 |
1.自2021年6月1日起,本所暫免收取總股本8億股(含)以下的上市公司上市年費;總股本8億股以上的上市公司上市年費,本所在此標準上減半收取,即7.5萬元;創業板再減半收取,即3.75萬元。總股本為A、B股合計。 2.免收深市上市公司2022年度至2024年度上市年費。 |
|
優先股 |
試點期間按普通股標準的80%收取 |
|
||
基金 |
6萬元 |
1.自2020年1月1日起,暫免收取ETF上市年費。 2.免收2022年度至2024年度基金上市年費。 |
||
企業債/公司債 |
暫免收取 |
|
||
可轉換公司債/可交換公司債 |
暫免收取 |
|
||
資產支持證券 |
暫免收取 |
|
||
會員 |
席位費 |
席位 |
普通60萬元/個,特別席位20萬元/個。 |
|
會員管理費用 |
交易單元 |
1.交易單元使用費:對會員使用超出交費席位(指已交席位初費的席位)數量以外的交易單元,每年收取30000元/個的交易單元使用費。 |
|
|
2.流速費:對會員使用超出交費席位(指已交席位初費的席位)數量以外的流速,每年收取9600元/份的流速費。每份流速為50筆/秒。 |
2014年7月1日起,由深圳證券通信公司收取。 |
|||
3.流量費:每筆交易類申報(指買入、賣出、撤單申報)收取0.1元,每筆非交易類申報(指除買入、賣出、撤單以外的申報)收取0.01元。 |
1.2014年7月1日起,本所與深圳證券通信公司按6:4比例分別收??;2.會員每個席位每年享有的交易類、非交易類免費申報筆數均為3萬筆;3.債券ETF、貨幣ETF免收交易單元流量費;4.暫免收取流動性服務商為上市基金提供流動性服務產生的交易單元流量費;5.暫免收取期權業務相關的交易單元流量費;6.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免收債券(不含可轉債)及資產支持證券流量費;7.免收深市基金2023年、2024年的交易單元流量費。 |